深圳市交警局发布了有关“限电”问题的通告,今年自4月1日至6月30日,拟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它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深圳罗湖、福田等7个区以及滨河、滨海大道、北环大道等快速干道行驶。
“三个月限电”不仅有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作支撑,这在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也有明确的授权。
问题在于,深圳这次限电依然有临时性特征,临时性措施不属于常态化管控,应该有必要的限度,尽可能地采取对公众影响最小的手段。比如,在限行过程中要留有余地,限行的范围要尽量有所控制,限行的时间不应该全天候,要尽可能给公民用电动车出行提供方便。
再说,如果实施全面禁行,只要有法可依亦情有可原,可深圳这次部分地区连续三个月不间断的禁电,间接形成对公民私有财产使用权的限制,势必迫使电动车在某个阶段成为一堆废铁,进而导致部分人财产的损失或闲置。公共决策的“歧视”和利益的直接受损,将进一步加深穷人的“相对剥夺感”。三个月后,电动车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?模棱两可的态度会让市民无所适从。合法的行政措施不仅要遵循程序正当,而且要遵循实体正当:也就是动机正确、不能剥夺公民依法拥有的权利,同时不能强人所难,而深圳这次对电动车“痛下杀手”,处于临时性行政措施和禁止性行政许可之间,不能不说是行政权力的变相扩张,本质上充斥着一种居高临下的傲慢。
















